2026年2月6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市场监管总局、金融监管总局、中国证监会、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2021年发布的相关虚拟货币监管通知同时废止
此次《通知》的核心突破,是在延续境内业务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,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(RWA)代币化纳入监管框架,并对稳定币、跨境业务等作出明确规定,标志着我国对虚拟资产的监管进入了一个覆盖领域更广、规则体系更细的新阶段
一、明确业务本质:虚拟货币与违规RWA均非法
《通知》首先清晰界定了虚拟货币和RWA的业务属性,明确监管底线:
文件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,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境内开展的各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——包括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、虚拟货币之间交易、为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等——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一律严格禁止,坚决依法取缔。
首次将稳定币纳入虚拟货币范畴,强调其因变相履行法定货币功能、事关国家货币主权,境内外任何主体未经批准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。
对于RWA代币化,文件首次明确定义,将其定性为”通过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技术转化实体资产权益的发行交易行为”,采取”原则禁止+例外许可”模式。境内开展相关活动及提供中介、信息技术服务等原则上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,仅经主管部门同意、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除外。
二、刑行结合: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
《通知》着力打造全域覆盖、跨境贯通的监管体系:
刑事层面,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、RWA代币化相关诈骗、洗钱、非法经营、传销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。对明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、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撑、支付结算、营销导流的境内单位和个人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行政层面,重申境内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、矿机销售等行为的非法性,从源头强化市场准入管控。明确企业、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”虚拟货币””RWA””稳定币”等字样。金融机构、支付机构不得为相关业务提供账户开立、资金划转等服务,互联网企业不得提供网络经营场所、营销宣传等支持。
三、严防跨境延伸:封堵”出海绕监管”漏洞
针对虚拟货币依托技术特性突破国境限制的特点,《通知》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施严格监管:
明确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,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,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,从发行源头规范跨境相关行为。
对于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的RWA代币化业务,按照”相同业务、相同风险、相同规则”原则实施严格监管。无论是以外债形式开展的业务,还是以境内资产权益为基础开展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,均需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后方可开展。
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若开展相关服务,须纳入境内机构的合规风险防控体系。为跨境业务提供支持的中介机构、信息技术服务机构,也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,严格做好报批、报备工作
